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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执2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程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程巍,沈惠民,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2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法定代表人韩立光。被执行人程巍,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沈惠民,男,1938年10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淑清,女,1950年3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程巍、沈惠民、王淑清(2016)浙0103民初290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3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善辉执行员  李 俊执行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政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