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鹏与董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董乐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918号申请人:王鹏,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桥生,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董乐天,男,汉族,1981年8月1日生,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董乐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乐天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XX区XXXXXXXXXX号XXX房,所有权人:董乐天,产权证号:XXXXXXXXXX;二、查封坐落于广东省珠海市XX区XXXXXXX号XX栋XXXX房,预购人:董乐天,预购证号:XX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