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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诗信、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诗信,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江诗信,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蒋剑,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诗信与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蒋剑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剑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剑存款311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江西)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