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诗信、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诗信,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江诗信,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蒋剑,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诗信与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蒋剑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剑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剑存款311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江西)书记员 杨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