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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江涛、陈贝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胡江涛,陈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杨,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江涛。被执行人陈贝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江涛、陈贝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江涛、陈贝贝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