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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玉建与被执行人陈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建,陈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玉建,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福刚,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玉建与被执行人陈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陈福刚应支付欠款20424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法医鉴定费16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袁玉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