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玉建与被执行人陈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建,陈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玉建,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陈福刚,男,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玉建与被执行人陈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陈福刚应支付欠款20424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法医鉴定费16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袁玉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