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郑瑞期、郑兆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瑞期,郑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郑瑞期,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郑兆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郑瑞期与被执行人郑兆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执行费200元,诉讼费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6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开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XX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