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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1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丽华、刘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丽华,刘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317号之二 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华平,男,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督办组督办员。 被告颜丽华,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刘伟明,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颜丽华、刘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元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萍 校对责任人:戴元东 打印责任人: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