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小华与朱治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华,朱治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826号原告:胡小华,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朱治民,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华与被告朱治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小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