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正权与赵益中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正权,赵益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钟正权,男,生于1942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赵益中,男,生于1980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953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钟正权申请执行赵益中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益中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钟正权各项损失42095元和诉讼费1175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正权前述债权已获受偿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95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