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与金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金士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657号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士军。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溪市鑫驰物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瀚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