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终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长学、马金文与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长学,马金文,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终4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长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金文,男,汉族,系马长学弟弟。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号。负责人李超,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军政,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书院街**号。法定代表人刘三民,区长。委托代理人向勇,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葛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长学、马金文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斜口街办)其他行政行为、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潼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马长学、马金文先后向村、街两级反映老宅基地被占等问题。斜口街办经调查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斜口街道办事处关于马长学、马金文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老宅基地索回问题。经查,该宅基地位于井深沟组南头坡地,面积约2亩,属祖遗庄基地。六十年代,本组石某某因无居所曾借住,后通过组干部冯某某、李某某与本人协商以五十元人民币购买拥有至今(有证人、收款条据为凭)。马长学、马金文索回请求不合理,所有权早已变更,原则不予支持;有关权益分配,应由其兄弟四人商定,不予调处。由马斜村委会负责做好其思想工作。…三、关于马长学长子土地被收问题。经查,马长学长子马某某,199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户口一直未迁或注销。1992年,土地微调,井深组按原韩峪乡政府关于土地调整有关规定,决定将本组马长学之子马某某、侯某某之女等三名村民土地收归集体,用于小范围统一调补。本人反映问题属当时政策范围内之事,不予受理;该组做法属执行有关规定,合理合法,无私自乱做为或违规操作,予以支持。由马斜村委会和井深沟组共同负责做好其政策解释及思想稳定工作。…”马长学、马金文收到后不服,向临潼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潼区政府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临复驳字(2016)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马长学、马金文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驳回马长学、马金文的行政复议申请及附带的行政赔偿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斜口街办对马长学、马金文反映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其内容仍然是坚持既往村组的处理意见,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故应认定斜口街办2016年7月12日作出《斜口街道办事处关于马长学、马金文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马长学、马金文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但该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权不当,应予纠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本案中,临潼区政府是以马长学、马金文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复议请求的,故本案不符合将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马长学、马金文对复议行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另案诉讼。本院依法向马长学、马金文进行了释明,马长学、马金文坚持本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马长学、马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马长学、马金文。上诉人马长学、马金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涉案宅基是上诉人祖遗宅基,上诉人亦未通过任何方式将该宅基卖给石某某。马某某户口一直未迁或注销,该组将其土地收归集体是必然错误的。斜口街办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26、27、54条。临潼区政府在证据不足又不向上诉人调查的情况下认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错误的。一审裁定称宅基“被占”是篡改事实,宅基不是被占,是被“收回”。斜口街办的《处理意见》称是组干部把上诉人宅基卖给石某某的,亦是组干部把马某某的土地非法收回,这都直接涉及到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斜口街办的《处理意见》,本身就是针对特定的上诉人作出的有关宅基、土地权属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名为处理意见,实为处理决定,是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宅基、土地等做的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陕7102行初5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审理;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斜口街办答辩称,上诉人所针对的答复意见是街办的信访处理答复,斜口街办针对此答复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该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一审处理正确,希望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结果,驳回上诉。按照信访条例,临潼区政府的处理意见也是正确的。被上诉人临潼区政府答辩称,本案属于信访事项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上诉人所谓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村组行为,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长学、马金文自2014年以来先后向被上诉人斜口街办反映并要求解决宅基地被占、土地被收回、索要遗留土地及对所承包集体河滩地要求确权等问题,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有关信访事项,被上诉人斜口街办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斜口街道办事处关于马长学、马金文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对其反映事项的信访处理意见,且该处理意见并未改变既往村组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但被上诉人斜口街办在该《斜口街道办事处关于马长学、马金文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权的内容不当,一审予以指正并无不妥。本案中,被上诉人临潼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不属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上诉人将所复议的行政行为与复议决定在本案中一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马长学、马金文的起诉正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娜审 判 员 柴 苗代理审判员 宋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