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与张钧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张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钧。本院受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张钧位于讷河市境房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本院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并已经复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81执1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洪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