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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俊杰与江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俊杰,江卫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025号原告:叶俊杰,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江卫强,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叶俊杰与被告江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江卫强立即归还原告叶俊杰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江卫强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被告江卫强向原告叶俊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5月28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江卫强至今未归还该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卫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俊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卫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