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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顾满根与王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满根,王田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民初3746号原告顾满根,男,1966年3月16日生,住建湖县。委托代理人凌建华,建湖县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田勇,男,1973年12月2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顾满根与被告王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并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满根的委托代理人凌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田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满根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29日,被告称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现金。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顾满根壹拾万元整,一个星期归还。今借人:王田勇。”借款后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原告经常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归还。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王田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9日,被告王田勇向原告顾满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顾满根壹拾万元整,一个星期归还。今借人:王田勇。”借款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告王田勇向原告顾满根借款,有被告王田勇出具的借据为证,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条出具后,被告王田勇应按照约定向原告顾满根归还借款,其经多次催要仍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计算标准,现原告要求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本案的答辩权以及相关证据的质证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田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满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期间及标准:从201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田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