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素侠生产、销售假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侠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3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素侠,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蒙城县板桥集镇新三关村大刘堡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素侠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8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素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7月2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素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素侠销售假药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素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素侠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8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瑜审 判 员 高卫萍代理审判员 彭 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