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牛进月、牛军月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进月,牛军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牛进月,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牛军月,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进月与被执行人牛军月返还原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牛进月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