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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牛进月、牛军月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进月,牛军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牛进月,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牛军月,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进月与被执行人牛军月返还原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牛进月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