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全斌与马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全斌,马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闫全斌,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马志武,男,1968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全斌与被执行人马志武民间借贷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1200000元,执行费144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3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