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王大毛、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王大毛,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43号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50480C。法定代表人:屠昌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大毛,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060076M。法定代表人:乔春杭。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卫,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35号华润苏果(怀远)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77055030M。法定代表人:周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毛、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支付租赁费1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天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