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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赵强,韩良恩,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12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姜一,行长。被执行人:赵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韩良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姜东,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莱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强、韩良恩、姜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