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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吉典与毛黎明、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吉典,毛黎明,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圣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民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吉典,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黎明,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世纪购物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许玉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超,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新疆博圣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博精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吉典因与被上诉人毛黎明、原审被告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博圣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与毛黎明成立合同关系的主体未查清,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吉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晓雷审判员  李新建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