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3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与朱荣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朱荣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374号之二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二商贸区文化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岁喜,项目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君,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荣军,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与被告朱荣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原告郑州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蔚青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