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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宇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宇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421号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天台山大道华泰壹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5519077096。法定代表人:赵浣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力源,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系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王宇蛟,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