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金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恢382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天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立海。被执行人:赵金光,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朱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