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红,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1131-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季红,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大学文化,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高徐。法定代表人:毛爱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红暂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担保,自愿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到期后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追加第三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扬州市伟都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诉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