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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邹少勇、刘月凤等与邹少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少勇,刘月凤,邹少敏,朱宪贞,邹少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2194号原告:邹少勇,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刘月凤,女,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邹少敏,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朱宪贞,女,192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邹少龙,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少勇、刘月凤、邹少敏、朱宪贞与被告邹少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少勇、刘月凤、邹少敏、朱宪贞以需调取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少勇、刘月凤、邹少敏、朱宪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邹少勇、刘月凤、邹少敏、朱宪贞共同负担。审判员  刘秀莉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