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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亚芬与徐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芬,徐海龙,国淑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53号原告姜亚芬。被告徐海龙,35岁。被告国淑芬,60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姜亚芬诉徐海龙、国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