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姜亚芬与徐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芬,徐海龙,国淑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53号原告姜亚芬。被告徐海龙,35岁。被告国淑芬,60岁。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姜亚芬诉徐海龙、国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霍志坚审 判 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李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