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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执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廖玉彬、邓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玉彬,邓汝贵,唐联凤,邓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2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廖玉彬,女,1970年2月出生,壮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邓汝贵,男,1965年10月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唐联凤,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邓中春,男,1966年4月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玉彬与被执行人邓汝贵、唐联凤、邓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2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唐天来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