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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舒帅帅与李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帅帅,李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帅帅,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曼,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曼银行的存款83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