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啟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宪荣,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强。上诉人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启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6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罗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50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罗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296.03元;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罗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350.34元;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罗强未休年休假工资191.53元;六、驳回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启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罗强对启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罗强承担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罗强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启星公司是否应支付罗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双方对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签发生争议,启星公司主张罗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表现不好,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由于启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在该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罗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原审判决启星公司向罗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无不当。至于加班工资,原审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应付加班工资,判决启星公司支付尚欠的加班工资差额合法合理。启星公司对原审判决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均有异议,但本院审理期间,启星公司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启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启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