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金宝、陶淑荣与蔡云波、贾荣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宝,陶淑荣,蔡云波,贾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宝,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申请执行人:陶淑荣,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蔡云波,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贾荣艳,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宝、陶淑荣与被执行人蔡云波、贾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蔡云波、贾荣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包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涂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