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洪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洪雷,严丹霞,欧灵辉,乐新,朱贤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838号申请人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谭洪雷,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象山县公安局职工,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严丹霞,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欧灵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建筑从业人员,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乐新,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朱贤杭,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象山县公安局民警,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谭洪雷、严丹霞、欧灵辉、乐新、朱贤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洪雷、严丹霞、欧灵辉、乐新、朱贤杭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洪雷、严丹霞、欧灵辉、乐新、朱贤杭支付执行款113017.68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595.27元。2017年07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83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釜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