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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4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林章与李雄山、李会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章,李雄山,李会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4民初862号原告:李林章,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现住托里县,电话:189XX****XX。被告:李雄山,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托里县,托里县运管局职工,初中文化程度,电话:189XX****XX。被告:李会蓉,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现住托里县,托里县一校职工,中专文化程度,电话:189XX****XX(系李雄山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章与被告李会蓉、李雄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林章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