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司惩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志国拘留决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607司惩15号被拘留人张志国,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与张志国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志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后,张志国至今未履行拆除义务。其属有能力拆除违法建筑而拒绝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志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