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行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綦江区北渡蔡氏族委员会与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区北渡蔡氏族委会,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165号原告:綦江区北渡蔡氏族委会。代表人:蔡长华,男,生于1949年1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中荣,该局工作人员。原告綦江区北渡蔡氏族委会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错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綦江区北渡蔡氏族委会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区北渡蔡氏族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綦江区北渡蔡氏族委会承担。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肖庆兰人民陪审员 邹如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