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辖终2455-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北极大连接器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培文,姚绍健,张素珍,张冰,郭罡,余卓墦,龙秀明,马兴东,彭豪放,陈文伟,林纳涛,林晓松,深圳市瑞億电子厂,郭肇荣,深圳市齐圣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志达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兴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维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风普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极大连接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维精密模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455-2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五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25000X。法定代表人:王莺妹。(2455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培文,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2456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绍健,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457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珍,女,汉族,1990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广东省翁源县。(2458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冰,女,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2459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罡,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2460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卓墦,女,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峡西省西乡县。(2461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秀明,男,苗族,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2462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兴东,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463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豪放,男,汉族,1991年1月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464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伟,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2465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纳涛,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466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晓松,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2467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億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岗街道塘头社区塘头第一工业区A区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7668629-2。法定代表人:吴志坚。(2468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肇荣,男,汉族,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灵山县。(2469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齐圣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排榜山塘工业区6#厂房(1-6层),组织机构代码76345729-5。法定代表人:程伟。(2470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志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牛湖启明社区裕昌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8156K。法定代表人:周宏茂。(2471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誉兴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13栋2楼212室,组织机构代码676662135。法定代表人:蔡昊。(2472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维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鹊山路54号(石圳段)厂房一栋一层A、B、C分隔体,组织机构代码67480299-0。法定代表人:邵小菊。(2473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风普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大洋一路7号二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59566206-1。法定代表人:王迪舟。(2474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北极大连接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26号卓越城2期B座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4383L。法定代表人:张翼。(2475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维精密模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五工业区辉豪工业园3号3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3802XB。法定代表人:陈建民。(2476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塑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甲子塘社区第二工业区第二排9号二楼西面,组织机构代码599099907。法定代表人:徐大海。(2477号案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拓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7楼704-7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3902C。法定代表人:戴建新。二十三案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培文等二十三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十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2730-12740、13249、13410-13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即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该二十三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