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培箱与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箱,菏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02行初62号原告李培箱。委托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原豪,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钦畅,局长。原告李培箱不服被告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受理。2017年8月18日,原告杨建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李培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兆起审 判 员 郭银生人民陪审员 马俊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