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8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吴化伍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化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黔2628执214号被执行人吴化伍,男性,1957年12月23日出生,侗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吴化伍盗伐林木犯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化伍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但是,被执行人吴化伍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根据吴化伍报告,其仅有木房三间,经现场查实,其三间木房破烂,属唯一家庭居住房。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化伍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吴化伍银行无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到被执行人吴化伍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吴化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民委员会证明,吴化伍系贫困户,属享受低保救助对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清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