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堂诉被告曹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堂,曹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643号原告:李小堂,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曹睿,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和(系父子关系),住山西省吉县。原告李小堂诉被告曹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小堂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小堂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计566.5元,由原告李小堂负担。审判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