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阚伟才与淄博鑫德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伟才,淄博鑫德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593号原告:阚伟才,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淄博鑫德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都镇西古村。法定代表人:王学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伟才诉被告淄博鑫德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伟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阚伟才负担。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