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8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飞远、钟飞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飞远,钟飞雄,甘汉荣,杨国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钟飞远,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钟飞���,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甘汉荣,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杨国杨,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钟飞远、钟飞雄、甘汉荣与被执行人杨国杨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4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国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钟飞远、钟飞雄、甘汉荣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除我院已查封��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国杨目前除我院已查封但不宜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钟飞远、钟飞雄、甘汉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国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钟飞远、钟飞雄、甘汉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岳审判员  梁智��判员胡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