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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吴军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锡张公路七公里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天骄佳园东门宏泰修理厂南。负责人:朱士军,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吴军师,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3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更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在锡林浩特市范围的事实,一审裁定无事实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原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林郭勒盟鑫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第十二条”解决争议办法”均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优先适用。该合同签订地为锡林浩特市,故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李慧来审判员 岳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