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7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玉英与常熟市嘉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英,常熟市嘉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865号原告:高玉英,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鉴铭,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元,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熟市嘉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周泾村。法定代表人:浦云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旻倩,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良,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玉英与被告常熟市嘉诚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在2017年8月18日,原告高玉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玉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高玉英负担。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