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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峰与被告易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易文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391号原告杨峰,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被告易文勇,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原告杨峰与被告易文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杨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杨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胡勉仲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