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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诸城市枳沟镇普庆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诸城市枳沟镇普庆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东,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枳沟镇普庆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潍坊市造福水暖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枳沟镇普庆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枳沟镇普庆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枳沟镇普庆村民委员会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