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继龙与被执行人张掖信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龙,张掖信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赵继龙,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掖信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法定代表人:钱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赵继龙与被执行人张掖信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2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继龙于2017年8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掖信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898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