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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力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李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李力,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李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要求:李力退赔王怿鹏等十九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41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力在监狱服刑,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李力高消费。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