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安捷机电设备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安阳市安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巴公镇。法定代表人王先俊,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仙庆,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晋城市臻远建材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安阳市安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高平镇。法定代表人席占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安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依据(2016)晋0525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阳市安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209070元及利息20083.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218元,共计23137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安阳市安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安阳市安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泽州县臻远建材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