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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媚与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媚,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6行初197号原告周媚,女,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林可,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原告丈夫。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军,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分局长。委托代理人廖长兵,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曈,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媚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媚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媚负担。审 判 长  康永红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人民陪审员  刘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