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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友芳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992号原告:杨友芳,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75872960。负责人:高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B幢2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527728。负责人:朱宝。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法定代表人:徐敬惠。原告杨友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杨友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友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杨友芳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