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491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49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96号。法定代表人陆宝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杨锡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5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920800元,于2017年5月3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23元,由被告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7年5月3日前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之前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54423元,执行费67172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北侧(红洲村)的工业房地产及盛泽镇南环路北侧(红洲村)的工业房产进行委托评估,并依法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实施公开拍卖活动,在2017年5月4日10时至2017年5月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举行的拍卖竞价会中,该房地产以61045520元拍卖成交。对上述执行款项,本院依法组织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565921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恒达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财产分配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粤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540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关注公众号“”